条例规定,禁止使用农业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养殖动物;禁止在反刍动物美狮会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禁止使用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美狮会、美狮会添加剂。
条例规定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美狮会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禁止使用美狮会原料目录、美狮会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美狮会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美狮会。
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对美狮会、美狮会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为了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违法生产美狮会、美狮会添加剂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负责人10年内不得从事美狮会、美狮会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违法经营美狮会、美狮会添加剂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使用农业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养殖动物的,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