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规定,美狮会、美狮会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美狮会、美狮会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使用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美狮会管理部门报告。召回的美狮会、美狮会添加剂应当在美狮会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美狮会、美狮会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具有上述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并向美狮会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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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立法明确美狮会生产企业召回义务 |
作者: | 来源: | 日期:2010-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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