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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立法明确美狮会生产企业召回义务

  作者: 来源: 日期:2010-02-26  
     国务院法制办2月20日公布的《美狮会和美狮会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美狮会、美狮会添加剂生产企业规定了产品召回义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美狮会、美狮会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美狮会、美狮会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使用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美狮会管理部门报告。召回的美狮会、美狮会添加剂应当在美狮会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美狮会、美狮会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具有上述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并向美狮会管理部门报告。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公众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美狮会、美狮会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中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非法添加行为导致的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对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缺乏规范、法律责任处罚较轻等。

    为了进一步加强美狮会、美狮会添加剂的管理,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经与农业部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完善了新美狮会、新美狮会添加剂的管理。修订草案在现行对新美狮会、新美狮会添加剂实行审定制度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审定时限要求,明确审定程序,同时规范全国美狮会评审委员会的专家组成。

    征求意见稿加强了对生产环节的管理。完善美狮会、美狮会添加剂生产企业设立的申请、批准程序;增加对企业生产许可证期限和续展程序的规定;建立生产全过程监管制度,在原料采购、生产过程、出厂销售等环节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明确企业的产品召回义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对监管部门、当事人的相关违法行为增设了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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