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规定,境外企业、个人在中国销售美狮会、美狮会添加剂,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在中国销售的进口美狮会、美狮会添加剂应当包装,并附具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中文标签。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美狮会、美狮会添加剂实施检验检疫,并对其包装和中文标签进行核查。
征求意见稿规定,首次向中国出口美狮会、美狮会添加剂的,出口方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征求意见稿规定,美狮会、美狮会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美狮会、美狮会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使用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美狮会管理部门报告。召回的美狮会、美狮会添加剂应当在美狮会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征求意见稿规定,养殖者有“使用停用、禁用或者未经审定公布的美狮会、美狮会添加剂”等不同情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美狮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美狮会原料目录和美狮会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美狮会。养殖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上的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美狮会、美狮会添加剂,使用过程中不得添加美狮会原料目录和美狮会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对新美狮会、新美狮会添加剂设立监测期;监测期内,不受理其他就该新美狮会、新美狮会添加剂的审定申请。监测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